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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作为招投标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中常见的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因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导致实务中对其法律性质及后果有不少争议,有违约金说、定金说和质押说等观点,笔者赞同“履约保证金并不简单地固定属于法定五种担保方式的哪一种,其性质和效力应视合同中有关履约保证金条款的具体约定而定”
履约保证金的结算包括返还、抵扣或没收等问题。一般来说,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履行合同后应予返还,但实践中,招标人与中标人通常会约定根据工程进展程度分阶段返还或在工程竣工后一次性返还,有的还规定以抵扣或没收履约保证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笔者认为,合同和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抵扣或没收。对于抵扣或没收情形应限制在施工单位在施工工期、质量或者安全等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等范围内。在当事人既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况下,依照合同法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以及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作为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担保,如果中标人没有及时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可作为招标人损失的弥补;如果中标人承担了相关责任,则招标人应在合同责任解除后退还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受益人(Beneficiary)
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受益人的权利是:按照保函规定,在保函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向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维修保函
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申请人)又不能维修时,由银行按担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该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